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或其他房屋占有使用人:
本院在执行寇国强与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2026)豫1002民初85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强制执行,将位于许昌市学院路东侧前进路南侧莲城华庭16号楼东起1单元18层西户房产(面积114.36平方米,商品房备案号201204385)交付申请人寇国强。执行干警和申请执行人寇国强于2026年10月14日到该房屋门口、单元门口、小区门口张贴腾房公告,并向许昌中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腾房公告、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复印件,2026年10月20日再次到许昌中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复印件,2026年10月22日执行干警、公证处、申请执行人、开锁人员共同见证将房产按生效判决交付。室内物品一张旧沙发、两个旧快递等(以公证处为准)至今无人联系领取,现通知上述室内物品的权利人于2026年11月16日前,持相关物品权属证明材料,到本院主张权利或与房主寇国强联系,申请取回上述房产内的个人物品。逾期未领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或其他房屋占有使用人承担,并视为放弃物品所有权。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人:崔法官
联系方式:137 3368 5150
本院地址:许昌市延安路39号执行局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