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个“吸猫”“吸狗”盛行的时代,宠物早已成为许多人家庭中不可或缺的成员。但如果有一天,你不小心弄丢了心爱的毛孩子,而捡到它的人却以“产生感情”和“索要抚养费”为由拒绝归还,这该怎么办?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邻里双方就遗失宠物猫如何归还发生分歧,这看似是邻里间关于一只宠物的拉锯战,背后却藏着《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硬性规定。
案情回顾
原告李女士于2023年花费3000元购买布偶猫“咪咪”,并为其购买了宠物保险。2025年5月,因李女士一时疏忽忘记关门,猫咪走失,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在小区微信群和电梯间发布了寻猫启事,但最终无果。
直到2025年8月,李女士意外得知,自己走失的爱猫竟然就在楼下邻居刘先生家中,且已被喂养了三个月。当李女士拿出购猫合同、宠物保险等证明要求邻居归还时,刘先生承认猫是李女士的,自己在拾取宠物猫之初也积极在业主群公告寻找失主,但均未找到宠物猫主人,遂自己保管饲养。刘先生如今以“养久了有感情”为由拒绝归还,并且刘先生在饲养期间还给发情期的“咪咪”安排配种并生育,并自行处置了所生育小猫。后双方多次协商,但对刘先生在宠物猫饲养期间支出费用有较大分歧而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人负有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并需承担妥善保管责任;被告刘先生虽积极寻找宠物猫主人无果,但在未征得原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猫配种怀孕,损害了猫咪的经济价值及原告的精神抚慰价值,构成侵权。同时,被告在社区调解时索要远超合理范畴的寄养费及杂费,并以此为由拒绝返还,故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案涉宠物猫并未灭失,且原告李女士不再主张返还宠物猫,最终法院结合宠物猫购买价格、寿命折旧及已饲养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刘先生赔偿原告李女士购猫费用20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善意拾得”演变为“恶意侵占”引发的纠纷,如何厘清“爱心”与“法律”的边界呢?很多人误以为捡到流浪动物后,只要给予了食物和住所,就拥有了处置权。法律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包括宠物)必须归还或上交,不能以“产生感情”为由对抗原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其次,也要警惕“侵占”导致的权利丧失。本案中,被告本是出于好心捡回猫咪,本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原告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然而,被告因索要费用过高且拒绝返还,被定性为“侵占”。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导致其不仅拿不到一分钱“辛苦费”,还要反过来赔偿原告损失。这警示公众,行使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切莫因贪小利而失大局。
更有注意活体宠物的特殊属性。宠物不同于普通物品,其健康状况、生理机能(如是否绝育、是否配种)直接关系到其经济价值和主人的情感利益。擅自改变宠物生理状态(如配种、绝育),即便初衷是“为了猫好”,在法律上也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损害,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