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魏都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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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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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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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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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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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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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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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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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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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002执4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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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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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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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典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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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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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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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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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002执4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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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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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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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典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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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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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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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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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002执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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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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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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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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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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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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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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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002执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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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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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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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典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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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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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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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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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002执恢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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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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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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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典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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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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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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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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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间,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纪法官,联系电话:0374-3398208
若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合议后,按照执行款物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