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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18 18:10:43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魏都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案号:(2025)豫1002执37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执行人:许昌永兆商贸有限公司、孙俊强、张国彦、河南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许昌正元宝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旭恒、王勇、何艳月、河南柒天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吉安新华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款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发放金额 :5817.83元
    承办法官:李丛屹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0日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李丛屹,联系电话:0374-3398218
    若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合议后,按照执行款物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肖婉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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