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25 17:48:10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魏都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案号:2023豫1002执恢14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许昌市北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款人:鄢陵县鑫合源木业有限公司
发放金额 :1227383.85元
承办法官:焦元豪
公示时间: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8日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焦法官,联系电话:0374-3398308。
若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合议后,按照执行款物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宋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