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13 09:45:32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豫1002执1454号
被执行人:许昌云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
省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与莲城大道东北角时代温泉公寓一层。
法定代表人:胡建群。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志亮与许昌云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许昌云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许昌云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
双方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受理。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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