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3 09:42:07
许昌爱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小留与许昌爱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赵小留同意,被执行人许昌爱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并对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02执758号执行转破产审查移送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方式:0374-3398311
本院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邮编:461000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豫1002执758号
被执行人:许昌爱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与聚奎街交叉口鼎鑫东方嘉苑门面房三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纪爱兵。
申请人赵小留与被执行人许昌爱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许昌爱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赵小留申请,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许昌爱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
双方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受理。
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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