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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14 09:53:48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魏都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序号:1
    案号:(2024)豫1002执2141号
    申请执行人:赵传安
    被执行人:王美迪、王仁义、李淑侠
    收款人:李纪有
    发放金额 :76851.60元
    承办法官:李哲
    序号:2
    案号:(2024)豫100执54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
    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硕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张涛
    收款人:对公贷款网外归还暂收销账户
    发放金额 :2037.33元
    承办法官:李哲
    序号:3
    案号:(2025)豫100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
    被执行人:申请许昌正通马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晨曦
    收款人:周玲
    发放金额 :27246.51元
    承办法官:李哲
    公示时间: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6日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李法官,联系电话:186*****。
    若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合议后,按照执行款物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肖婉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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