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面锦旗请一定收下!没有法院的公正判决,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撑下去……”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陈荣娜法官收到一面绣有“秉公执法 明镜高悬 司法为民青天可鉴”的锦旗和一封手写感谢信。信中,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杜先生含泪写道:“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是老百姓最踏实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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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7年,年年缴费,出了事却说一分不赔?”
自2017年起,杜某连续投保多份保险,包含终身寿险、意外险及医疗险等。2024年2月,被保险人杜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杜某认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家属杜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身故保险金24万元及医疗费用3.6万元,却被保险公司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赔。保险公司称,免责条款已通过“加粗字体”提示,且杜某在续保时已知晓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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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无效。即便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需履行提示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主张已通过加粗字体提示免责条款,但电子投保流程中,投保人仅按格式文本抄写,投保确认书、提示书等文件未以显著标识(如特殊字体、符号)突出免责内容,无法证明已充分提示。法院认为,免责条款的提示需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标准,而保险公司举证不足,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杜先生等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共计 240000 元以及住院津贴保险金合计 3191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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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责内容须履行明确提示义务,仅加粗字体或简单告知不足以满足法律要求。消费者投保时应仔细阅读条款,重点关注免责部分,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逐项说明;若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可主张条款无效。此案亦警示保险行业:技术性合规不等于实质合规,唯有诚信经营、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能避免法律风险。司法将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坚决维护公平诚信的保险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