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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X”引发的保险纠纷: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义务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04-25 09:53:08


    “明明交了保费,员工受伤后却遭保险公司拒赔——企业如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主责任险纠纷案,因保险公司系统无法识别身份证号大小写导致员工未成功参保,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责。

    一案情回顾

    许昌某陶瓷企业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2024年3月,企业内因生产需要变更员工名单,向保险公司员工发送《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申请删除11名员工名单,新增娄某在内的11名新保人员,保险公司回复“收到”。数月后,员工娄某因工烧伤住院,企业垫付医疗费、误工费等3.2万元。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需删除的某位员工身份证号末位‘X’未大写,导致系统变更失败”,以娄某“不在承保名单内”为由拒赔。企业足额缴纳保费,申请更换投保名单却漏掉了一名员工,这可怎么是好?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企业无奈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旨在保障员工工伤权益并减轻企业负担。原告依规缴费并提交名单,被告却未提前告知身份证末位字母需区分大小写,变更失败系其操作责任。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被告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变更未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约定赔付员工事故损失。最终判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企业3.2万元损失。

    三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对免责内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得以“系统限制”“操作惯例”等理由转嫁责任。企业投保时应留存沟通记录,确保变更申请及时确认;若遇格式条款争议,可主张条款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严格审查免责条款的提示方式及合理性,对未显著标识、未单独说明的条款,可依法否定其效力。此案亦警示保险公司:技术瑕疵不可成为拒赔借口,诚信履约方能赢得市场信任。

责任编辑:肖婉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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