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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到的陈酿竟“早产”于建厂之前?法院:平台无责,商家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5-04-25 09:50:15


    “标注‘2007年陈酿’,生产厂家却尚未成立——这样的‘老酒’你敢喝吗?”近年来,网络平台虚假标注商品信息问题频发,消费者如何维权?平台是否需要担责?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

    消费者李某(化名)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箱标注为“2007年生产”的酱香白酒,支付货款1086元。收货后,李某发现该酒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实际发证时间为2014年,且生产厂家声明从未生产过该产品。经查,涉案商品系商家伪造生产日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属“三无”食品。李某遂起诉要求商家退款并十倍赔偿,同时主张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向李某销售无真实生产商的食品,未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查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李某购买的白酒总价款为1086元,购买行为未超过生活消费需要,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应当以1086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10860元(1086元×10)。原告要求被告贵州茗宇酒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系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故其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亦应履行退换商品的义务。另外,因被告平台已向原告提供了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原告要求平台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处:商家返还李某货款1086元;李某同时应将涉案商品白酒退还给商家;商家支付李某赔偿金1086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网购食品时,应重点核查商品生产日期、许可证号及厂家信息,若发现虚假标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退一赔十”。电商平台作为中介,若已尽到经营者资质审核、真实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参与具体交易,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明知或应知商家售假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需担责。商家应严守诚信底线,不得伪造产地、冒用厂名或虚标日期,否则将面临高额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维权时需保留订单记录、商品信息及沟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主张权益,避免盲目扩大追责范围。

责任编辑:肖婉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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