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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楼上装修,楼下遭殃!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5-03-17 09:19:42


    “楼上装修,楼下遭殃”,这样的场景在邻里生活中并不少见。装修本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但若施工不当,很可能引发邻里矛盾,甚至对簿公堂。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装修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结果既明确了责任划分,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

    基本案情

    2024年,某小区楼下的业主李某发现自家房屋顶板出现多处裂缝,经调查发现,裂缝是因楼上业主王某装修时使用电锤拆除地面找平层导致。李某多次与王某及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维修费用、房屋租赁费及鉴定费用。

    王某则辩称,装修后房屋无法恢复至交房状态,且楼下业主提出的租赁费属于“扩大损失”,不应由其承担。物业公司则称自身无过错,不应担责。

    案件审理中,魏都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分别进行了两次鉴定:1.因果关系及安全性与承载能力鉴定:确认裂缝与王某装修行为存在直接联系,但楼板结构安全无虞,李某支付鉴定费1.5万元。2.修复方案及费用鉴定:确定维修费用为7673.84元(含次卧衣柜区域修复1551.35元),李某另支付鉴定费2万元。

    法院裁判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建筑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导致原告房屋产生裂缝,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王某赔偿其房屋修复费用7673.84元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物业公司并非侵权人,故其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关于李某主张王某将其房屋恢复原状。现无证据证明王某房屋现有状态存在继续危及建筑物及李某房屋内财产的安全的可能,故李某主张的王某将楼下房屋地面恢复至该商品房交工时状态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主张的房屋租赁费18000元,李某未提供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故原告主张房屋租赁费18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用,李某为查明和确定房屋受损实际支付鉴定费用35000元,该费用系因王某侵权行为所产生,故该35000元应由王某负担。

    最终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房屋维修费用7673.84元、鉴定费35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邻里关系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关系,邻里之间友善互助,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内容之一。法律亦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属于同一幢楼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各自虽然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应审慎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法律原则的指引,须牢记:行使权利时勿忘社会责任,和谐邻里关系需共同守护。

责任编辑:肖婉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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