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致使大量假冒商品流入市场,既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分别获刑。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是假冒的“空军一号”、“AJ”、“DUNK”三款耐克鞋而进行销售。李某在福建省莆田市组织货源,王某在“微商相册”、微信平台上进行销售,王某将购买名单发给李某,李某通过快递将假冒耐克鞋邮寄给购买人。经查证:王某与李某在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共计成交订单数823单,销售金额为122806.1元。
魏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王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
法官提醒
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应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切勿贪图一时便宜而因小失大;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莫要为了谋取一时之利而制假售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市场经营主体应坚守诚信经营的底线,营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