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走“快钱高速路”,等来的却是犯罪不归路,国家严令禁止生产、销售假烟。为谋取利益,仍有人自作聪明试图靠销售假烟暴富,最终必定触“刑”落网!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被告共四人运输、仓储、销售伪劣卷烟均被判刑。
2023年8月,李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王某商议运输、仓储假烟。2023年8月11日至13日,李某通过王某经营的福建至许昌的长途客车,先后将三批假烟从福建省漳州市运输至许昌市客运汽车南站。钱某按照张某的安排,到许昌市客运汽车南站接货,并将该三批假烟运输至许昌市魏都区北堰口一仓库内存放。2023年8月13日,侦查人员在该仓库当场查获“ESSE卷烟69箱共计4623条。经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4623条“ESSE”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26180.84元。
2023年8月14日,侦查人员从钱某在许昌市东城区经营的烟酒店内,当场查获“芙蓉王”“黄金叶”“南京”等品牌卷烟97.7条。经检测鉴定,涉案97.7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687元。
魏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钱某、王某明知系伪劣卷烟仍予以运输、仓储,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在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某、钱某、王某在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钱某、王某运输、仓储的假冒伪劣卷烟尚未流入市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最终判处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和经销商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销售烟草制品。切勿试图通过买卖假烟牟利,切忌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有人生产、运输、销售假烟,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