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在线零售的蓬勃兴起,各类网店如雨后春笋涌现,广大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选取心仪之物,然而,却有少数经营者鱼目混珠,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正品还是冒牌?原创还是山寨?始终是网购模式绕不开的痛点。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关于上海某公司诉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2023年6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某网购平台上,在一家名为“某某日化杂货铺”的网店以38.4元的价格购买了商品名为“【三瓶起包邮】六神劲凉提神花露水180ml清凉舒爽薄荷提神醒脑喷雾止痒花露水”三瓶。2023年11月,原告上海某公司对上述购买物品出具了产品鉴别书,鉴别意见:以上产品经我公司鉴别,为侵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魏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上海某公司系第1116603号商标、第13913044号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故上海某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有关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产品鉴定和提起诉讼。被告王某网店内所售卖的案涉花露水外包装上印刷的“六神”标识与原告上海某公司第1116603号商标构成相同、与第13913044号商标构成相似,原告上海某公司亦出具了产品鉴别书进行佐证,故认定案涉花露水为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王某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商家或网络平台消费,详细阅读商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商标等重要事项,谨慎选择不合常理的低价商品,保持冷静的头脑,切勿冲动消费。消费后应注意保留发票、付款凭证、交易凭证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