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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机”取巧不可为,手机大盗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4-09-21 15:24:41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偏偏有人爱财,却不脚踏实地,总想着不劳而获,一次次顺手牵羊,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多次盗窃手机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2月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许昌市某小米手机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将放置在该店展示台的一部RedmiNote13pro+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7元。同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许昌市某苹果手机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将放置在该店展示台的一部苹果15Promax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73元。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020元。

  魏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公民们平时要时刻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首饰、钱包等财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的红线,踏实工作才是最好的取财之道。

责任编辑:肖婉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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