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网上约嫖,交易结束后,觉得这钱花的不值,于是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卖淫女把嫖资又抢了回来。对于该男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以抢劫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4月,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卖淫女张某某,随后在许昌市某酒店内,王某某以500元价格与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性交易。性交易结束后,王某某因对服务不满意,遂持射钉器以捣击被害人张某某胳膊和腿部、向床尾处射击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威胁恐吓索要3000元,后在接收张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后放张某某离开该房间。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返回该酒店退房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魏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轻考虑。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法官提醒虽然嫖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嫖资同样不属于卖淫女的合法财产,但抢劫罪所定义的财产对象既包括了他人合法财产,也包括他人违法持有、占有的财产。因此,嫖资即使属于非法所得财产,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取回的依然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