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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铤而走险售卖16万元假茅台,看看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09-05 17:17:42


  长久以来,茅台酒受到不少消费者喜爱,面对如此商机,某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销售假酒,妄图以“低成本”换取“高回报”,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

  2019年8月,李某委托王某购买贵州茅台酒,王某联系到郑州某地的张某,而张某在明知自己售卖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29400元的价格向王某销售贵州茅台酒(黑)两箱。同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办公室内再次以132000元的价格向王某销售贵州茅台酒(黑)五箱、贵州茅台酒(飞天)五箱。上述12箱其中29400元系李某通过王某交付给张某现金,132000元系李某转入张某提供的账户内。两次所购茅台酒均由王某驾车拉回许昌后转交给李某,李某招待使用。2021年3月,李某发现该酒为假酒并告知王某,王某多次联系张某未果。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委托人员进行产品真伪辨认,所扣押的5箱贵州茅台酒(黑)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另查明,

2020年11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对张某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的判决,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已发现被判刑的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故对被告人张某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注册商标,是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是企业无形财产的一部分。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更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威胁。消费者购物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的商家,仔细查看商品信息,如发现假冒商品,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主动向行政主管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肖婉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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