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尚庭长,没想到案子都判决了,你还能这么耐心的释法答疑,我的心结打开了,心气儿也顺了,给你点赞!”在收到全额工程款后,原告李某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6年5月,河南某建设公司承包了许昌某小区7号楼的施工工程,被告张某作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将7号楼的水电工程分包给原告李某进行施工。2018年10月,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产生了分歧,经过多次协商后,难以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款总价为1800764.4元。2023年11月,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图片载明“某某工地已付169.5万……”,且张某亦主张案涉工程已付款为1695000元。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工程款105764.4元及利息。
收到判决书后,张某向法官表示,希望与李某进一步协商给付内容,尚建辉意识到张某虽已表示服判,但仍有心结。在与张某沟通的过程中,尚建辉发现案件有进一步和解的可能,于是及时组织双方在法庭进行“执前调解”。调解现场,尚建辉从情、理、法以及金钱时间成本等多角度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某当场一次性履行了给付内容,将105000交付给了李某,双方握手言和,至此,“案结”了,双方“心结”也打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