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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托关系、走后门”,六万元打水漂?法院:谨防诈骗!

发布时间:2024-07-08 16:34:04


  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诈骗犯罪逐渐呈上升态势,无论是“变幻莫测”的电信诈骗还是朋友之间的“杀熟”诈骗,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还影响社会的稳定。近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以帮助提拔为名的诈骗案件,刘丽(化名)以虚构可以办理提拔干部入职事由,在朋友之间行骗。

  2021年4、5月份,刘丽(化名)以能帮助张亮(化名)前妻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的名义,骗取张亮六万元,刘丽将所骗六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随后,张亮知道自己被骗后要求刘丽退钱,刘丽一直未退还,张亮选择报警。2023年1月,刘丽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收取被害人资金后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在被害人催要的情况下一直未予归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鉴于刘丽到案后积极退还被害人6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刘丽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刘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醒

  恶意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总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想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不但客观方面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主观方面还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要因为一时贪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否则一不小心就触犯法律的底线,可能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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