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规范网络信息的发布和建立等行为起到了关键作用。近日,魏都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案件。姚某某就是利用信息网络为赌博平台引流,获取不义之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招聘员工、组建团队,先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接收不特定人员手机号等信息后,再组织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拨打不特定人员电话,介绍“六合彩”等赌博内容,引导不特定人员添加赌博平台“客服”微信,为网络赌博平台引流。每成功引流1人,“上游”支付姚某某25元至45元不等的报酬,姚某某再以20元至43元不等的价格向鲁某某等人分赃。经查证,姚某某违法所得70多万元,个人分赃5万多元。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故法院以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我们在享受信息网络给我们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一定要自觉防范和抵制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来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收到各种诱惑短信和电话后,一定要多个心眼,切勿为了满足好奇心或者贪图信息上所描述的所谓利益而上当受骗、落入陷阱。因此,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和理性,不要被虚假承诺和诱惑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