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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李鬼”分不清?商品包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 | 知识产权宣传周

发布时间:2024-04-25 15:58:20


  两款商品,谁是李逵?谁又是李鬼?

  一些厂家、商家为了牟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便擅自使用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近似包装、装潢,以至于消费者难以分辨。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此类案例,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各项支出共计8万元。

  原告公司是一家大型调味品生产企业,其所生产销售甜面酱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原告公司发现,自2022年以来,市面上出现一批与其商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甜面酱商品,原告公司遂申请公证处与委托人一起到商超购买该侵权甜面酱,并对此购买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在固定证据后,权利人将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其商品包装、装潢进行保护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法院当庭比对两款商品,原告提供的正品与被告生产的商品的包装、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被告厂家所生产的甜面酱包装、装潢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厂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公司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并赔偿原告公司各项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原告的商品包装、装潢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具有一定知名度,客观上已达到了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厂家所生产的商品包装、装潢是否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是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争议焦点。结合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的影响力、知名度、曾有的司法保护情况,以及被告商品包装、装潢与正品的近似程度,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竞争。

  商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上述案件中“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不但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若将自己的商品套上知名商品的外衣企图迷惑消费者,想着以“李逵”冒充“李鬼”,终究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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