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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引发火灾,许昌一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3-21 16:40:59


  春节期间绽放在夜空的烟花,为节日增添了许多美好快乐的氛围,但燃放烟花爆竹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稍不留神还可能触犯法律。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一市民因燃放烟花引起火灾被判刑。

  案 情 回 顾

  2023年1月22日晚,张某某在家门前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其点燃后扔出的一枚“旋转陀螺”小型烟花窜至附近被害人李某某的仓库内,并引燃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后火势迅速蔓延造成仓库发生火灾,导致仓库货物被烧毁及被害人常某某等六人的民房、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烧毁的仓库、货物及民房财物共计价值131万余元。

  审 判 结 果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31万余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2024年1月,魏都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相 关 法 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谁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烟花属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法律赋予其占有人、使用人较强的安全保障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之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其占有人、使用人承担。

  由于燃放烟花造成的火灾有什么后果?

  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火灾的,或可构成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不允许燃放的区域进行燃放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编辑: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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