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许昌一茶行购买千余元茶叶后,发现茶叶竟是“三无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茶行退一赔十。购买茶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茶饼,如何维权?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定分止争功能,成功调解一起购买茶叶纠纷案。
案 情 回 顾
2023年6月,金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某茶行先后购买三款不同规格的福鼎白茶及包装礼盒,支付货款1560元。金某某称产品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原料、产地、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号等,但三种茶叶均无生产许可证编号,部分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拨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核实该三款茶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假冒伪劣食品。后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审 理 经 过
庭审过程中,茶行负责人承认其售卖散装茶叶,后期进行重新包装并在茶行中销售,表示愿意退还货款,希望减免赔偿金额。承办法官耿鹏帅考虑到案涉茶叶不属于过期食品,更非有毒有害食品,且被告方认错态度良好并愿意主动退赔,为减轻双方诉累,节省司法资源,高效化解纠纷,耿鹏帅耐心细致为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协商一致,确认被告于10月9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款项49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食品无论作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还是作为食用农产品进行生产或销售,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均应通过一定方式向消费者告知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必要信息。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茶叶最好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保留好相关票据,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作为证据维权。同时提醒商家应提前做好进货查验工作,销售散装产品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证明采购来源真实、合法、有效,切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销售三无产品,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相 关 法 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