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食品已成为很多人的习惯,足不出户,只需轻点鼠标,各种美味佳肴就送上门来。但是,消费者在享受这一便捷消费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如果网购食品出现异物,是自认倒霉还是维权到底?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的网购食品纠纷案。
案 情 回 顾
张某某是一名90后青年,平时喜欢在网上购物。2023年6月10日,张某某在某购物平台上广州某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支付12.89元购买了该公司品牌水晶虾饺200g一包,并于6月12日签收该商品。6月13日,张某某食用上述水晶虾饺过程中咬到一条白线,拍摄照片、视频后联系店铺协商处理,店铺客服以商品已拆封无法判断,表示仅退款处理。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沟通未果,张某某遂诉至魏都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1000元。
审 理 经 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被告生产的虾饺,原告在食用过程中咬到白线,原告提供的视频及照片等可看出白线嵌入虾饺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混有异物的情形,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
法 官 说 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网购服务普及的当下,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发现问题,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可以在协商和解、向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仲裁、诉讼等诸多方式中合理性选择更方便、高效的维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