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汇实行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只能在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外汇结算。如果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获利,将构成犯罪。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因非法进行外汇买卖获刑。
案 情 回 顾
2019年2月份,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香港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再将港币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出售,从中赚取汇率差价。经查证,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外汇共500余万元人民币。
判 决 结 果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于2023年12月15日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 官 提 醒
私自或变相非法买卖外汇不仅会导致资金流向非法渠道,对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成为洗钱、逃税、贪污和资本外逃等犯罪活动的渠道;此外,非法交易还可能涉及诈骗和欺诈。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没有捷径,更不要妄想钻法律的漏洞发大财,否则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轻则发财梦落空,重则面临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