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办卡消费”已成为商家的一种重要营销模式,购物、餐饮、健身、美容美发等各类充值办卡优惠活动遍布大街小巷,可一旦遭遇服务不满意、商铺关门时,退卡退款就成了人们的烦心事。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市停业,消费者起诉返还充值款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 情 回 顾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于2020年在许昌市某路口附近的某超市充值现金1000元购买购物卡一张。后徐某某使用该卡在某超市陆续消费。2021年7月,徐某某到该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不再营业,该购物卡无法使用,卡内剩余金额511.7元。另查明,该超市所属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公司负责人为刘某某。徐某某催要购物卡内余额未果,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判 决 结 果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外销售超市购物卡并收取预收款,但却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该情况导致持有购物卡的消费者权利落空。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于12月12日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徐某某预付款511.7元。
法 官 提 醒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应结合自身需求,理性适度消费,充值办卡前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谨防“优惠”背后隐藏的消费陷阱。同时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定期核实充值卡内消费记录、余额,如发现异常或对服务不满应积极联系商家退款,协商不成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 条 链 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若未按约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