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明星,也不是什么网红,本以为维权路会走的很艰辛,没想到还不到一个月就调解结案了,我也收到了赔偿,感谢魏都区法院公平公正的调解,为我减轻诉累。”11月29日,当事人汤女士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郑重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吴海燕表示感谢。
案 情 回 顾
汤女士是一名假发模特。据其诉称,2023年11月在网上发现竟有九家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片中,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照片用于公司及产品的广告宣传,并在网络购物平台发布。汤女士认为,九家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照片用于产品的商业广告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要求九家公司停止侵权,下架相关照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调 解 经 过
专职人民调解员吴海燕收到汤女士诉九家被告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后,考虑到汤女士非许昌本地人,参加线下调解耗时耗力,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通过线上调解。调解初期,九家被告公司均不以为意,认为自己仅仅是从网上找了几张照片,不存在任何问题,不愿意配合调解工作。
吴海燕通过汤女士的陈述和举证详细了解事情的原委,抓住突破口,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各种途径与其中一家公司沟通,不厌其烦说服教育并耐心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使其清楚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出现的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负责人终于正视问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表示愿意调解。吴海燕趁热打铁,向汤女士阐明该涉案商品从上架到下架3个月内访客数、浏览量极少,被告几乎没有获利。通过从行为的表现、造成的后果以及后续被告及时将涉案商品下架的表现等方面来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不厌其烦、苦口婆心的劝说,最终打开了原告的心结,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侵权赔偿款3000元。确定调解方案后,吴海燕又分别和另外8家被告公司联系,在被拉黑后,吴海燕又换手机联系,反复讲解开庭将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因素,在吴海燕不厌其烦的沟通下,最终九家被告公司全部同意和解,并全部当场履行完毕,汤女士提出撤诉,于是出现开头一幕。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