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点小生意都不容易,本来以为走司法程序会比较漫长,还需要来回奔波,现在达成和解了,也挽回了一点损失,感谢尚法官多次耐心的答疑及调解!”近日,一起互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朱某某、王某某在和解后,纷纷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尚建辉表示感谢。
案 情 回 顾
朱某某诉称,其从事鱼类批发,王某某经营鱼塘,双方有多年业务合作关系。2022年12月12日,王某某与朱某某联系购买青鱼,朱某某于2022年12月18日开车到王某某经营鱼塘送去价值71100元青鱼,但是王某某仅支付43100元购鱼款,还剩余28000元购鱼款不予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朱某某遂将王某某诉至法院。
立案后,王某某反诉,称朱某某于2022年9月份送来的两车活鱼存在严重的疾病,放入王某某经营鱼塘之后,大量的鱼开始死亡,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估算为65200元),要求朱某某承担相关损失。
调 解 经 过
承办法官尚建辉对两起案件进行了认真研判分析,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审理中,尚建辉充分考虑两位当事人的现实情况,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决定把调解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主要方法。尚建辉从繁杂的视频、聊天证据当中抽丝剥茧,准确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认真分析双方起诉与反诉的初衷和纠纷形成的原因,把握时机、对症调解。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加之一方当事人从外地来许昌,耽误一天就会多产生一天食宿费用,尚建辉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并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针对矛盾焦点,尚建辉耐心为双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讲法律、摆事实、论道理,切中要害,分析利弊,最终在尚建辉的耐心释法说理下,双方于2023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当庭支付朱某某货款13000元,朱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承诺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握手言和。这起拖延数月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得以圆满解决。
“双方本是长期合作的商户,通过调解的方式,为双方减轻诉累,又避免了后续进入执行程序,双方还有友好合作的基础,可以实现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的双赢。”尚建辉如是说。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保障了商户正常经营发展,真正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