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这段出自《孔乙己》中的名场面,每每提起都让人忍俊不禁,而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存在一种“窃书大盗”,那便是窃取他人脑力劳动成果、侵犯著作权,贩卖各类非法盗版书籍。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便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丁某自2018年以来,注册成立了图书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许昌等地以流动书摊和直营店、加盟店的形式销售非法出版物3000余册,同时,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在丁某多地仓库及店铺中查获的图书中有12000余册为非法出版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且涉案图书高达上万册,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