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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污染环境屡教不改,魏都法院运用司法利剑依法严惩

发布时间:2023-11-23 16:12:19


  国家明令严禁将未处理的有毒工业废水随意排放,可总有些人为了谋取私利,心存侥幸,随意排放污染环境。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千元,用司法手段对污染环境行为严厉打击!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杜某在2019年就因开设镀锌加工作坊污染环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杜某仍重操旧业,在许昌租赁某社区民房,继续开设镀锌加工作坊,私自从事镀锌加工,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将镀锌酸洗环节产生的废水在民房内随意排放。案发后,经监测,民房内排放的废水重金属锌的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污染环境罪,故撤销前罪所判中的缓刑,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资源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我们要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此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魏都区法院也将依法履行新时代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为守护绿水青山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责任编辑: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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