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9月,李某晚上邀请同事、好友7人聚餐,期间吃饭喝酒,7人共饮白酒(53度500ml)约2瓶左右,当晚约8点多散席,几人一起离开饭店。
张某酒后准备骑电车回家,同饮者王某见状不放心,提出由他骑着张某电车陪同他一起回家。二人在走到市区某路段时,张某让王某停车买烟,王某买完后,回来发现等候的张某不见了,便立即电话联系。
电话录音中,王某多次询问张某所在位置,并提议开启微信共享位置寻找张某,但张某均拒绝王某提议,并声称自己已经到家,让王某不用再管自己。通话结束后王某仍不放心张某,骑车前往张某家附近寻找,均未找到张某。
当晚11点左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落水溺亡,经调查,落水人便是张某,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附近钓鱼人员及行人均表示,张某一人从河堤步行至河中,最终溺水而亡。
张某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将张某安全送回,导致其失足落水溺亡, 同饮者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酒后王某主动护送张某回家,已尽互相照顾之责,途中张某要求王某停车购买香烟,张某自行离开,脱离护送,随后王某电话联系并四处寻找,可谓仁至义尽,尽到了照顾、护送、寻找的义务。
而张某自行脱离王某护送变换回家路线,且谎称已经到家不如实告知去向,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最终导致溺亡事故的发生。故亡者家属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但为避免共同饮酒可能导致参与者受到损害的风险增加,同饮者应在饮酒中与其他同饮者进行提醒、劝阻,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
而有以下行为
同饮者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