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魏都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对案件审理中互相辱骂推搡对方的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下达司法罚款决定书,各处以罚款500元,此案系魏都区法院司法警察办理的首例司惩案件。
10月27日,案件审理中,原告吴某某辱骂被告李某某,被告突然冲到原告面前,推搡并试图殴打原告,法庭工作人员和法警及时上前制止,阻止事态进一步发展,维护了审理秩序的严肃性。
经勘查现场、调取录音录像、收集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最终确定吴某某、李某某的违法事实。魏都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吴某某、李某某各处以罚款500元。10月31日,罚款决定书送达吴某某、李某某,两人均表示认罚,并于11月3日缴纳了罚款。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请院长决定采取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
(一)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
(二)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三)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 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五)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六)拒不服从司法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
(七)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当事人和律师等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的;
(八)其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在此郑重提醒:任何时候都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