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热门影视剧的同款产品,这在各大电商平台司空见惯的行为,或许会招来侵权纠纷。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在电商平台售卖热播古装剧中的同款发髻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 情 回 顾
某传媒公司称,其依法享有某热播古装剧作品相关元素权利及开发衍生品的合法权利并享有相关市场利益。该公司称,许昌某发饰品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内,擅自仿照该某热播古装剧中的道具模型生产、制作、销售相关产品,并用涉案作品“某某同款”等字样,对前述产品进行宣传。某传媒公司于2023年5月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调 解 经 过
承办法官在认真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征求双方同意后,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又与原告就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多次沟通。在与原、被告进行了多次电话联系,数次线上调解后,原告在考虑到被告调解的诚意、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后,同意减少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于9月15日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当场通过转账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提出撤诉,该案得以案结事了。
法 官 提 醒
随着影视剧的广泛传播,其名称、道具、周边等各种元素逐渐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成为了一种具有价值的商品。然而,一些销售商未经授权便擅自使用他人已形成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此来提升自家商品的竞争力,此举不仅侵犯了影视剧出品方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正的竞争规则是保障市场稳健发展的基础,任何采取“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经营的行为都将受到司法裁判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