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王兰(化名)坐着老伴儿骑的三轮车外出时,三轮车碾压到一堆石子发生侧翻,王兰受伤。王兰认为这堆石子的主人周民(化名)应该承担责任,就把周民告上了法庭。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都产业集聚区法庭作出周民担责60%的判决之后,周民不服提起上诉,8月21日,许昌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7月的一天早晨,王兰的老伴儿骑着三轮车带着王兰外出晨练,行驶到其家门口附近的巷口时,三轮车碾压到堆放在巷口的石子上,当场侧翻,导致王兰受伤。之后,王兰被送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后经相关部门鉴定,王兰的伤残程度为九级。王兰认为路面上的石子是造成自己受伤的“罪魁祸首”,石子的主人应当承担责任,便把在该处堆放石子的周民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撒遗妨碍通行的物品,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民将石子堆放在公共道路上,导致王兰的老伴儿骑电动三轮车碾压石子后侧翻,王兰受伤与周民堆放石子妨碍通行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周民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鉴于周民堆放石子的行为并不是导致王兰受伤的唯一原因,周民以承担60%的责任为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周民赔偿王兰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4.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周民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许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