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调解员选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促进人民
调解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 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关于印发< 魏都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 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魏平安〔2020〕1 号) 、《关于 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魏 法〔2019〕86 号) 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多元化调解与诉讼 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该项工作在平安魏都、法治魏都建 设中的作用,结合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聘任,在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从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 调解员分为特邀和专职两类。
第三条 我院建立调解员人才库,对调解员按照性质、 地域、特长进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 调解员人才库的所有成员,属职责调解或者社 会自我管理中志愿者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法院不形成劳 务合同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元化调解”是指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特邀调解。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自治 行为,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下,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 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调, 自愿达 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行政调解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解及基层组织调解。
司法调解指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或人民陪审员 调解。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
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三) 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和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 其中乡镇 (街道) 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 应当分别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 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健康状况良好。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每 年推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或所
属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人民调解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职出现 空缺的, 由原选聘单位补选、补聘。
第九条 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选聘可以在群众推选和公开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也 可以直接聘任。
第十条 大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广泛吸收有较高专业素质和职业热情的人才充实人民调解 队伍,建立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我院调解员人才库中的专职调解员,分为驻 院调解员、驻办事处调解员。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 以及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三条 专职调解员是指经法院同意,嵌入院内诉调 对接中心、人民法庭等业务部门的调解员。
第十四条 专职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 一) 核对当事人信息并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信息。 对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核对,包括询问或者去相关部 门查询当事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 电话送达。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地址确认 (含同住成年家属的地址确认) ,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书;
(三) 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电话无法完成送达任务的, 进行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 四) 证据收集和固定。通过对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 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对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
(五) 诉前诉中委派案件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
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出具倾向性调解意见、记 录无争议事实等事务;
(六) 信访化解、普法宣传。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街头 普法等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
(七) 完善调解平台电子信息、及时上传相关证据和结 案文书等。及时装订案件卷宗。
(八) 完成领导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 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 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 四) 应纠纷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
( 一) 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不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 事人;
(二)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 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 四)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 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
(六) 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初任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年度培训是对在 岗人民调解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
第十八条 初任人民调解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
( 一) 初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我院组织的岗前培训,
集中学习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人
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经培训合格后取得 人民调解员证。
(二) 岗前培训一般不少于三天,专职人民调解员岗前 培训一般不少于五天。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培训可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 观看视频、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和知识测试等多 种形式。培训应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内容应当包括理论政
策、法律知识、调解技巧、案例分析等,注重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待遇:
( 一)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 当的补贴经费;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由我院制 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确定。补贴可采取固定方式发放,也可 采取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发放。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奖惩:加强对人民调解员 的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 一) 提供矛盾纠纷排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二) 调解纠纷的数量和调解成功率;
(三) 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升级情况;
( 四) 开展法制宣传和公民道德教育情况;
(五) 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六) 调解文书案卷制作、管理情况;
(七) 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绩,严禁
弄虚作假。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民调解员,可随时申报表彰奖 励。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 一) 偏袒一方当事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人的;
(二) 侮辱当事人的;
(三) 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 四) 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 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励,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由魏都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实施。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