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域立案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诉讼需求,方便异地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解决当事人“异地立案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于问题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法院跨域立案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跨域空案服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不属于魏都区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和申请执行(含非诉执行)案件,均可向就近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异地立案服务,而不受地域、审级的限制。
第三条跨域立案服务实行在“河南移动微法院”办理。
第四条跨域立案服务坚持“依法、便民、协作、高效”基本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理、规范运行、同质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跨域立案服务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对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 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设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提供跨域立案服务专门场所,购置所需的服务设备,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范围和流程。
第七条第七条本院应当代受诉法院审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身份、提交的起诉材料,代收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代为送达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帮助起诉人扫描,传送起诉材料等。
第八条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服务的,应当提供: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2、委托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3、提供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本院接收起诉材料后,应当按照登记立案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引导当事人登陆“河南移动微法院”,录入当事人信息,扫描起诉材料,并通过该系统将数据推送给受诉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别情形按照立案登记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受诉法院立案人员接到跨域立案材料移送提示后,进入“河南移动微法院”,按照立案登记要求对跨域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院应当收取当事人提供的纸质材料并在十日内通过邮寄方式邮寄给受诉法院。
第十二条本院应当做好因属违法起诉不收件,要求补正补充材料不被接受、以及受诉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等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执行(含非诉执行)案件跨域立案操作流程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