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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登记 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21 12:30:0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登记

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搭建统一的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网上立案平台,结合本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案件网上立案平台

第一条 案件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电话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目前网上立案平台主要为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及微信小程序上的河南移动微法院。

第二条 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 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四条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容缺受理机制

第五条 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所有与起诉有关的材料的,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六条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七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机制

第八条 凡依法属于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中、基层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接受立案申请的法院即为协作法院。各法院应协助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第九条 法院收到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起诉(申请)书上注明受诉法院。对符合当场立案条件,应协助申请人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代为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服务。对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属于本规范第八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及递交材料。对缺少跨区协作立案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补齐相关材料后,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当场指引申请人先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等受诉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后,请申请人根据受诉法院意见处理。

时限

第十条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生成正式案号并分案,分案后当日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明确告知当事人正式案号、查询密码、业务庭的经办法官等信息。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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