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名誉是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受到法律的保护。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仍要守法,在互联网上恶意辱骂他人,即使是事出有因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中辱骂别人而被判名誉侵权的纠纷案件。
案 件 经 过
原告赵某某诉称,2022年7月,因自家主卧空调外机冷凝排水管安装不规范导致墙面渗水,导致被告段某某家主卧飘窗墙面潮湿、相框发霉。2022年10月,经物业施工单位排查原因,对排水管道反水问题进行处理并将问题解决,待墙面干燥后又进行了墙面恢复。当时被告段某某表示都是邻里之间,漏水问题彻底处理好就行,发霉相框无赔偿需求。2022年11月,被告段某某发现其房屋窗帘发霉受损,因赔偿问题与原告赵某某多次协商未果,于2022年11月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未提及原告姓名房号的辱骂性内容。原告赵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段某某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的侮辱性词汇,虽未直接指向本案原告赵某某,但根据发布内容及后续双方在微信群中的聊天内容,能够说明其发布的内容指向原告赵某某,故被告段某某主观过错明显存在,造成原告名誉受损。2023年4月,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段某某应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向原告赵某某赔礼道歉的信息,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持续时间为连续三日。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在十日内履行完毕。
法 官 说 法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文明用语,双方即便存在纠纷,也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妥善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