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公司愿意还钱,我们已经跟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今天我就可以履行10万元,剩余的25.3万元我们约定了分三期支付,到今年6月3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李某说。
今年3月,被执行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被限制高消费。
3月8日,李某找到执行法官,主动要求履行执行案款。在确认情况后,执行法官当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对方表示已同意达成协议,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删除失信记录。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知其如实报告个人财产状况。但未依照文书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承办法官随即通过电话联系李某。刚开始李某未有履行义务的意愿,执行人员便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如未按期履行,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同时告知对其工作、生活将产生的重大影响。但李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承办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通过承办法官一系列强制措施的采取,对其工作、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李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