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满十八岁但已能挣微薄的工资,算不算真正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对此问题,孩子已离异的父母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法院判决后,孩子的父亲仍然固执己见。昨天,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说教下,孩子的父亲陈某终于同意继续履行对其的抚养义务。
小陈的父亲陈某和母亲方某于2003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陈由母亲方某抚养,陈某自离婚之日起每月给当时刚满8岁的儿子200元抚养费,到儿子满18岁且能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陈某一直如约履行给付义务。2011年2月,陈某得知16岁的儿子到许昌市区一家公司打工,每月都有几百元的工资。陈某认为儿子已有收入,应视为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停供抚养费。方某则认为,儿子不满18岁,且其目前收入根本不能维持生活,故向法院诉请陈某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2011年11月,方某将陈某告上法庭。魏都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但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2年6月,方某申请法院对陈某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陈某,但陈某总是避而不见。2012年8月30日清晨,执行法官来到陈某家,找到陈某后并将其带回法院。执行法官从亲情讲到法律,从父亲的责任讲到儿子的不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陈某的思想工作,最后终于打动了陈某,陈某当即与前妻达成和解协议,除将此前拖欠的抚养费补齐外,每月按约定把钱交给儿子,直至儿子满18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