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此“牛”非彼“牛”!当著名商标“花花牛”遇上“李鬼”该如何维权?| 知识产权周

发布时间:2023-04-24 15:29:49


  花花牛作为全国知名的品牌,多年来以过硬的产品质量、良好的商业信誉,让其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极具口碑,但是,随着影响力的扩大,随之而来的便是假冒产品的出现,市场上也出现不少“李鬼”冒充花花牛产品。

  2021年,经过委托,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禹州市某商业街,在一处经销商门店,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一瓶花花牛益生菌,通过手机微信支付人民币5元,后经过比对,发现该饮品瓶身正面上方用较大字体居中显示“花花牛乳业(天津)有限公司”,瓶身一边侧面用小字显示委托方为“花花牛乳业(天津)有限公司”,制造商为“山东德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百乐优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瓶身另两边侧面均有一小商标显示“帝益好”。

  该“花花牛”与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具有明显攀附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誉的目的,于是,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经魏都区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该“花花牛”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经销商作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应当严把进货关,特别是如同此类的知名产品,应当尽到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上一级销售商进行必要的审核。

  故判决该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良性竞争,魏都区法院将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净化市场,震慑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用司法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障,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宋帆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