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尤某作为矿区看管人,伙同他人盗窃柴油,获利400元,法院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尤某受雇于确山县某矿区看管设备。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4月份,张一某、张二某等人(均已判刑)前后20次盗窃某公司停放在该矿区的挖掘机内的柴油,共计盗窃1780升,尤某为其提供帮助,分得赃款400元。经评估,被盗柴油总价值13225.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尤某为张一某、张二某等人实施盗窃望风,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尤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尤某的盗窃次数不应为20次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尤某与张一某、张二某系事前预谋,属共同犯罪,尤某应对其看场子期间所参与的两名罪犯实施的全部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