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伟(身份证号:41100********):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丽诉张宏伟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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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庭:民事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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