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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扫黄”,招摇撞骗判了!

发布时间:2023-02-09 15:31:23


2022年4月
被告人姜某某、孟某某伙同
马某、楚某、于某(三人均另案处理)
预谋后
让楚某以招嫖的方式
将被害人张某某
约至许昌市魏都区某河堤处
后姜某某、孟某某、马某、于某
冒充派出所的公安民警
骗取被害人张某某
人民币4000元后分肥
破案后已追回被骗款项退还被害人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姜某某、孟某某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
骗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2022年12月29日
魏都区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被告人姜某某、孟某某
犯招摇撞骗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十个月、八个月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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