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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输一位数多付86万,魏都区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23-02-03 16:34:53


2021年3月
原告北京某公司
作为甲方
被告许昌市某公司
作为乙方
签订《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
仓储、分拣、配送等服务
并收取服务费
2021年9月
原告向被告支付7月费用时
因工作人员失误
付款金额多输入一位
造成多付款项860000元
原告发现错付款项后
即刻与被告沟通
要求退还多付款项
但被告一直未退还
原告遂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案涉款项表面看似为多付款项
实则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
合同服务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被告取得该款项行为并非不当得利
原告所主张退还860000元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
应向被告支付的
服务费用数额
被告庭审中予以认可
因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失误
错输付款金额
多付款项860000元
被告无法律依据取得原告多付款项
原告作为受损失的人
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022年12月16日
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
8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未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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