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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赠房未过户,房产被执行引诉讼官司。法院:未办过户,赠与关系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3-02-03 16:32:42


王先生与李女士
于2006年签订离婚协议书
协议约定
双方自愿离婚
家中一切财产

全归二人唯一的孩子

但由于孩子年幼
房产并未第一时间
办理过户手续
该房产所有人为孩子母亲李女士
后李女士因民间借贷
拖欠他人借款
魏都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
在达成调解后
李女士仍迟迟未能清还欠款
遂被强制执行

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

李女士前夫王先生得知后
认为该房产属于二人婚内财产
并在离婚协议中赠与了孩子
2022年王先生遂诉至法院
经魏都区法院审理判决
王先生与李女士对该房产
所有权各享有50%的份额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当事人有权利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出的合法处分。但往往协议签订后,会因子女年幼等原因,很少会立即将房屋过户给子女,这就导致在未完成过户手续前,如果父母存在债务纠纷,房产就可能会被查封。执行阶段,如果债务仍未清偿,房产仍可能会被拍卖还债。
  因此,对于父母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受赠人应尽快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以免怠于行使权利,从而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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