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学车被流浪狗咬,驾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1-17 15:26:40
2022年7月,黄先生在某驾校练车时,驾校院内突然出现大狗将其小腿咬伤。后黄先生被送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花费医疗费700余元。黄先生认为,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作为驾校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其驾校学区范围内的公众安全。驾校则认为该狗非驾校饲养,为流浪狗,不愿意承担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黄先生遂提起诉讼。
魏都区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吴海燕接到该案后,本着互谅互让以及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采取了“先背靠背,后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分别倾听双方的诉求,而后让双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从“情”“理”“法”多个层面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并详细讲解了法律对于损害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驾校向黄先生支付1500元,并当场履行,黄先生提出撤诉,该案得以圆满化解,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员在此提醒,作为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们,应对经营或管理的场所定时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进入场所的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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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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