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其行为均已构成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
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
均系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
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
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
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
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
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随意买卖将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他们可能会利用这些证件
从事网络诈骗、洗钱等
违法犯罪活动
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侵蚀社会诚信根基
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
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证件
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
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