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一时爽,魏都法官帮你“算算”打架成本账! 发布时间:2022-09-14 16:33:47
中国人经商做生意,自古有个讲究:和气生财。可魏都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案件,却是因某商业街相邻的两家店铺经营者因琐事发生纠纷互相殴打受伤所致。
审理经过
2021年9月的一天,在许昌市魏都区仓库路某商业街某店铺前,魏某某因怀疑为杨某某卸货的工人碰到了自己,在杨某某店门口进行辱骂,杨某某将魏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因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后魏某某将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坏原告佩戴玉石费用等共4.6万余元。
杨某某辩称,原告对冲突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愿意承担4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明显过高,应扣除不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和田玉手链损失费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合计28661.68元。关于原告所主张的门诊费、门诊化验费、损坏佩戴玉石费用,因原告均未提供佐证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关,法院不予确认。近日,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某医疗以及相关费用合计28661.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的涉案人身损害的发生,源于当事人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当事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采取合法方法,理性处理问题。不应当以殴打他人的违法方式处理问题,此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法治、和谐、友善之精神,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于家人有失表率,于社会有失形象,影响不良,当事人应当进行深刻检讨和反省。综合案情,因琐事发生纠纷,在他人劝阻情况下,被告仍主动殴打原告头部,且系在公共场所,其行为不计后果,对于造成原告受伤以及造成的相关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被告对原告医疗及费用等所提异议,缺乏证据支持,异议不能成立。故,对于原告的相关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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